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经济贸易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