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条件、标准或者程序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或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

(二)滥用职权审批扶持资金或者其他专项资金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