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服务与投诉第三十四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拒绝执行或者借故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对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及其监督机构投诉,人民政府及其监督机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