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高新技术产业人才第二十五条有效高新技术企业的专家可以受聘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兼职教授或者研究员。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经批准可以到高新技术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创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