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选拔和任用妇女干部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干部,领导班子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干部。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