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八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培养、选拔和任用妇女干部特别是少数民族妇女干部,领导班子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干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