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非税收入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执收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委托执收单位应当将委托协议书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受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再委托。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直接收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