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人出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执收单位不出具前款规定的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