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或者收取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标准、期限、程序;

(二)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非税收入年度计划草案;

(三)按照规定向缴款人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款项;

(四)记录、汇总、核对,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报告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