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民办学校定期开展教育督导,并向社会发布督导公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对技工学校和职业资格(技能)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发布监督检查结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