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批准改变湿地用途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天然湿地被严重破坏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