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湿地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批准改变湿地用途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天然湿地被严重破坏的。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