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一定面积和重要生态功能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的沼泽地、湿原或者水域地带。

湿地分为天然湿地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和野生植物集中分布的人工湿地。具体的湿地名录及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