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制定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根据湿地类型、分布情况、生态功能和水资源、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状况,科学合理编制。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水功能区划等相衔接。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