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湿地名录及其范围编制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