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总工会与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建立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者权益保障评价制度和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单位的记录、公示制度。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