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工会依法参加有关行政部门对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