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对举报和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交涉;交涉未果的,可以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移送,要求依法处理;镇(街道)以上的工会、经济开发区工会、产业(行业)工会也可以委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进入本辖区、本产业(行业)的用人单位,履行监督、调查职责。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工会移送的案件时,可以邀请工会派员参加。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