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豆制品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石屏豆制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实行许可使用和有偿使用制度,未经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使用。获准使用石屏豆制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租借、转让、出售或者扩大使用范围。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