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石屏豆制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实行许可使用和有偿使用制度,未经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许可不得使用。

获准使用石屏豆制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租借、转让、出售或者扩大使用范围。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