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擅自设置档案馆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的;
(三)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
(四)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整理归档或者不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
(六)未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