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需要出境的档案,按照规定须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出境日三十日前向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