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单位应撤销、解散、破产、合并、分立等档案管理权发生变化的,应当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生争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