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体育社会团体可以接受社会或者个人捐赠,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