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用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因城乡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提前通知,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合理补偿。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