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根据需要设置的乡级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管理工作,由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与乡级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实行双重领导。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机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管理农业机械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