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处以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