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 质量监督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鉴定,属承修农业机械不合格的,应当进行返修。因修理质量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