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