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六章 监督第四十六条已废止建立住房公积金对帐制度,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帐。单位和职工对住房公积金存储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专柜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