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经批准缓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凭批准文件到登记专柜办理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

缓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批准期限到期或单位效益好转后到登记专柜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启封手续,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