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 缴存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