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