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登记专柜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核新设单位和单位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审核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审核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

(四)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五)催缴住房公积金;

(六)提供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服务。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