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七条已修改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