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防沙治沙工作。

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防沙治沙工作。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