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