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上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只(头)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