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省沙化土地包括:

(一)榆林市北部长城沿线风沙区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二)榆林市南部及延安市北部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三)黄河、渭河、汉江沿线及其他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沙化土地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