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十八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实施防沙治沙、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天然林保护等工程,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飞机播种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