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后,或者地方性法规实施后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法规的主要执行机关应当自地方性法规施行后每两年将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