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