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案相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