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