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审议程序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及其相关材料发给代表。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