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三十四条有效医疗机构为用血者提供虚假用血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