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血站向医疗机构供血,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全血和成分血的收费标准,收取用于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简称用血费用)。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血费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配血费用。医疗机构对血站供给的血液,不再重复检测,需要采用其他辅助医疗手段输血增加费用的,应当征得患者同意。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