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地处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危及患者生命,急需输血,且其他治疗措施不能替代的;

(二)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医疗机构应急采血应当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由医护人员执行,严格遵守采血技术操作规程,确保用血安全,并保存献血者的有关资料。

医疗机构应急采血后,应当在十日内将采输血的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