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十九条有效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两次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和废止法规案,审议意见比较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提请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次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