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学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者,由州、县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视情节处以适当罚款,并责令限期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