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六章 教育工作者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教育工作者要忠诚人民教育事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为人师表,热爱边疆、热爱教育、热爱学生,按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要求,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