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四章 学校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团体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设施;学校的场地、校舍因特殊情况需要移作他用的,必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给予相应补偿。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