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第三章 教育结构第十七条已修改逐步增设旨在重点培养各少数民族学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州设立民族完全中学、民族师范学校,并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学校规模。县设立全寄宿制的民族中学和民族小学。各乡(镇)设立半寄宿制的民族高小班。各完全中学和中等专业学校可设立民族班。各级政府对专设的民族学校(班)的民族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其他学校的民族学生,经济上有困难的发给人民助学金,生活补助标准和人民助学金发放标准由州、县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